近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細則》對定點醫藥機構、參保個人等的欺詐騙保情形作出明確界定,進一步扎緊醫保基金監管制度籠子,守護群眾“救命錢”。并著重細化醫保“追溯”應用的具體要求。
醫藥機構信息化體系將推進多碼合一:積極應用醫保碼(醫保電子憑證)、視頻監控、醫療保障信息業務編碼、藥品耗材追溯碼,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
定點醫藥機構未按照規定使用藥品耗材追溯碼的處罰:依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罰。即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明確醫保部門查獲轉賣藥品必須依賴藥品耗材追溯碼: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當場查獲、應用藥品追溯碼、調閱視頻監控記錄等方式查明轉賣藥品的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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